视力表国家标准——标准对数视力表【GB 11533—1989】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视力表的五项主要标准、印制规格和使用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儿童青少年一般体检,招生、招工等体检的远、近视力测定,临床等方面亦应参照使用。
2 术语与符号
2.1 视标 optotypes
指测定视力用的各种文字、数字、图形等。根据被测对象或场合的不同,可选用一种或多种视标。
2.2 视角 visual angle
指外界物体上两点在眼结点(N)处所夹的角,以α表示,单位为分(′)(见图1)。
2.3 结点 nodal point,N
指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,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,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(见图1)。
2.4 设计距离 D
指某视标的每一笔划或缺口宽度在眼结点处所夹的角正合1分(1′)视角时,该视标至眼结点的距离,亦称1′视角距离或正常视力1.0的距离。以公式表达:
D=da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2.5 检查距离 d′
指检查时视力表至被检者眼结点N的距离。所有视标的设计距离都可选作实际检查距离。
2.6 标准距离 d
亦称标准检查距离,指该视力表规定的一种检查距离(见图1)。
2.7 视标增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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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4 照度 illumination
4.3.3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4。近视力表视标数据见表5。
表4 远视力表视标数据
续表5
4.3.5 远、近视力表每行视标左侧列5分记录值,其下为视角数值;右侧列小数记录值(略值),其下为设计距离数值。 4.3.6 近视力表最左侧列有远用时的视力记录值。下方列有校正表。 4.3.7 远视力表下部、近视力表背面各印有使用说明。 4.4 印刷要求 视标着浓黑色,墨色均匀一致,不露白点,字迹清晰,线条挺刮。视标尺寸允许误差±5%。白底无黑点。 5 视力表使用方法 5.1 视力表放置距离(检查距离) 5.1.1 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(结点)前方5m(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)处。 5.1.2 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(结点)前方25cm(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)处。 5.1.3 除上述规定的检查距离之外,远、近视力表尚可采用其他检查距离,见5.5条。 5.2 视力表放置高度 5.2.1 远视力表5.0行视标与被检眼等高。 5.2.2 近视力表与被检眼视线垂直。 5.3 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,如用直接照明法,照度应达200~700lx;如用后照法(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),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达80~320cd/m2。照亮力求均匀、恒定、无反光、不眩目。无条件时,可利用自然光照明,光线应充足,视力表应避免阳光直射。 5.4 视力测定 5.4.1 一般视力测定 按视力表一般使用方法,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(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),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,即为该眼的视力。 5.4.2 超常视力测定 远视力超过5.3(2.0)时,可任选下列一种方法测定。 5.4.2.1 被检者在远视力表前退至表6右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,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。 表6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.4.2.2 将近视力表4.0~5.2段视标连接于5m处的远视力表下,测得的视力直接按近视力表上最左侧一列数值记录。 5.4.3 低视力测定视力不到4.0(0.1)时,可采用下列方法测定。 5.4.3.1 被检者直接走到远视力表前1m处,测得的5分记录均须减去校正值0.7(即表6中1m检查距离相应的校正值),可测3.3~4.6(0.02~0.4)的视力。 5.4.3.2 被检者向远视力表走近至表6左侧所列某一检查距离时,测得的5分记录值经表6校正后即为其实际视力。 5.4.3.3 近视力表为现成的低视力表,可直接测定低至3.0(0.01)的视力。 5.5 视力表变距应用 5.5.1 变距应用一般原则 5.5.2 变距应用特例 5.5.2.1 用近视力表测近视力时,可让被检者自由移动检查距离,测出其最高的5分记录值,加上按该距离查表7得到的校正值,即为其实际视力。 表7 近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5.5.2.2 近视力表按照表7右侧所列检查距离使用时,可代替远视力表,测得的5分记录值应按表7加以校正。 5.5.2.3 前述5.4.2.2条也是近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。 5.5.2.4 远视力表变距应用之例见5.4.2.1、5.4.3.1及5.4.3.2条。 5.6 视力记录 5.6.1 经本标准测得的视力用5分记录法记录, 如5.2。 可附有小数记录(置括号中), L=5+lgV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5) 表8 各种视力记录换算表 5.7 视力统计 5.7.1 采用5分记录的视力可直接进行视力比较及视力平均、标准差、标准误、显著性检验等统计学处理。举例如下。 5.7.1.1 视力比较可直接用视力差数(视标行数)表示: 5.7.1.2 视力平均可直接采用“算术平均法”: 5.7.2 所有小数记录、分数记录及视角、视标大小、设计距离等数值均不能直接采用5.7.1条的方法进行比较、统计,但可在表8查得相应5分记录值后进行比较、统计。小数记录尚可专用表9换算后统计。 表9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
视力表其他使用方法,应符合一般规定。 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。 (全文完) |